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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说法(二)|故意隐瞒个人行程或不如实报告密接感染者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8/20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马月爽律师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及地方政府纷纷发布“公众预防指南”,规定每位公民应如实报告个人出行信息以及和疫区人员的接触史,配合隔离等义务。因此,严格遵循防疫政策,不仅是对自己、亲友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但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刻意隐瞒个人行程和密接感染者情况,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大局。

案例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确诊病例王某(男),自1月2日起出现咽干、咽疼症状,连续三天到某诊所输液治疗。1月8日病情加重到昌平区某医院就诊,面对医护人员询问多次隐瞒曾到中风险地区活动的情况。疾控部门流调时,也故意隐瞒个人行程。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调查。

律师提醒

防疫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面对公共卫生安全大考验,人人都是参与者、行动者,没有一个个体可以置身事外。在全民抗疫的关键时期,作为普通民众,主动申报个人行程,如实报告疫区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不可存侥幸心理,如果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