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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说法(三)|擅自泄露涉疫公民个人信息的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20

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李雨洒律师

在疫情防控的当下,相关部门会及时公布确诊或疑似病例行程轨迹等信息,提醒大众做好日常防护。但是,涉疫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层出不穷,导致其遭受歧视甚至侮辱谩骂。那么疫情期间,对擅自泄露涉疫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案例

2021年1月15日上午,保定市唐县某单位工作人员李某(女,45岁)将一份密切接触者初核信息表(包含个人户籍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传发至微信群,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影响。因侵犯隐私,李某被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律师提醒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疫情期间的隐私保护更应当得到重视。无论是公民个人、医疗机构还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只能在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内披露对公众防疫有用的确诊或疑似病例信息。否则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